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纺织货物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明电(1997) 第24号

【发文机关】国税明电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年06月24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1997年06月24日

【废止日期】-

  目前,出口企业困难较多,特别是纺织出口企业,除国内种种原因外,还有国际上一些人为设置的困难,因此困难很大、为了解决纺织行业存在的问题,我局曾下发《国家税务总同关于加快纺织、机电、丝绸货物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6]29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对纺织行业出口货物实行优先退税的政策。为了进一步解决纺织行业存在的困难,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和目前出口退税的实际情况,总局决定对纺织行业出口货物的退税实行倾斜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把加快纺织行业出口退税的进度作为讲政治的具体工作来抓,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优先办理纺织行业出口退税。

  二、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认真执行我局去年和今年制定的关于加快退税进度的各项政策措施。对信誉好、出口额较大的纺织出口企业,出口后如因单证不齐而不能申报退税的,税务机关可先退该批出口货物应退税款的70,待单证齐全后再补退剩余的30.三、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密切注意纺织行业的生产、出口、退税动态,要督促和帮助出口企业及时、准确地办理退税申报申报中的技术性、程序性问题和困难,税务机关要主动协助企业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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