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快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明电(1997) 第29号

【发文机关】国税明电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年08月08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1997年08月08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总公司:

  近一年来,在各级国税局和外经贸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出口退税工作取得明显成绩。过去企业反映强烈的欠退税问题基本得以解决,骗取退税行为开始得到遏制,为外贸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据统计,今年1~6月份,我国出口总值808.2亿美元,已连续6个月平均增长速度保持在20以上,外贸出口呈现持续、快速、稳定增长的态势。但是,当前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今年上半年退税进度不尽理想。1~6月份,全国累计完成出口退税154.54亿元,完成全年计划的27.8为继续抓好今年的出口退税工作,进一步支待外贸的发展,现联合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应主动、及时地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当前,出口退税凭证收集慢、申报率低是影响出口退税进度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各出口企业应指派专人负责有关出口单证的收集工作,督促出口地海关及外汇管理部门尽快出具有关出口报关及收汇单证,并及时、准确地申报退税。

  二、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一方面要督促出口企业根据国家出口退税制度,积极主动地收集退税凭证,及时按规定程序申报退税,提高申报率;另一方面也要对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申请及时办理稽核手续,并尽快移送退税机关审批退税。

  三、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7]16号和国税明电[1997]24号等明传电报中有关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各项措施,把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作为目前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争取使目前退税进度较慢的状况在第三季度有较大改观。对出口的纺织、机电、丝绸产品和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自产货物,以及向俄罗斯出口的货物,应继续优先办理退税;对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允许退税而又单证齐全、无骗税嫌疑,但单证规范和技术上存在一些问题的业务,应主动灵活地采取措施,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尽快退税。

  四、对于信誉好、出口额较大的纺织出口企业,如单证不齐但能排除骗税嫌疑的,仍可根据国税明电[1996]26号和国税明电[1997]24号文的精神,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可先退该批货物的70,待单证齐全后再补退其余的30.无论过去还是今后,对于预退税款部分的货物应限期补齐单证,并完备退税手续。如到期仍未补齐单证,应及时追回已退税款。

  五、在严格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现有退税申报凭证。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必须附送的退税凭证有: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外汇核销单。其他所需单证、帐册,由各省、市国税局视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规定。对于出口企业提供的专用税票等退税凭证,在排除疑点的情况下,一般可不再进行函调。但对退税凭证发现疑点的,各级退税机关必须调查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六、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快并完善出口退税的计算机管理。在目前电子信息尚未完全规范的情况下,对于退税单证齐全、真实,能够排除骗税嫌疑,而电子信息暂时核对不上的,可以先人机结合办理退税,而后在本年度内适当时间重新核实;对于单证齐全、真实,而电子信息存在技术性问题的,要主动想办法解决。

  七、各级税务部门、外经贸部门必须紧密配合、加强协作,既要抓好出口退税进度,又要有效防止骗税行为的发生,共同做好今年的出口退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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