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同意恢复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出口退税权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7) 第514号

【发文机关】国税函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年09月15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1997年09月15日

【废止日期】-

  由于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1994年发生严重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6]178号文决定,自1996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期间,停止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出口退税权1年,现处罚期即满,该公司申请自1997年10月1日起恢复其出口退税权。

  经对该公司进行考核,鉴于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能够认真进行整改,吸取教训,并对过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相应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和监督机制,且效果较为明显的实际情况,为支持我国电子工业的发展,经研究,特决定如下:

  一、同意自1997年10月1日起,按期恢复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的出口退税权;

  二、对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在1996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报关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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