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7) 第529号

【发文机关】国税函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年09月24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1997年09月24日

【废止日期】-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函[1997]201号)收悉。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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