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理外轮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7) 第532号

【发文机关】国税函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年09月25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1997年09月25日

【废止日期】-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请明确修理外轮应执行的出口退税政策的函》(船总财[1997]1560号),要求我局对该公司所属山海关船厂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中应税劳务的出口退(免)税政策予以明确。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的有关规定精神,对外修理修配业务中的进口复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其进口复出口货物在修理修配过程中所使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征增值税税款予以退还,同时其修理修配劳务予以免征

  1997年1月1日前已征税款准予退还,请你局通知下属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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