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口30至85吨位非公路用自卸车一律不予减免进口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政字(1997) 第216号

【发文机关】财税政字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年09月05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1997年09月05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鉴于30至85吨位非公路用自卸车国内已可批量生产,且性能较好,经国务院批准,从文件下达之日起,对任何贸易方式进口30至85吨位非公路用自卸车(税则号8704.1090),一律不得减税免税,统一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本文件下达之日前已签订的进口合同,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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