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关税(2008) 第99号

【发文机关】财关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9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8年12月19日

【废止日期】-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并调整矿产品增值税税率。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进行相应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附件所列税目矿产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3提高到17。


  附件: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闭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