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2008) 第177号

【发文机关】财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9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8年12月29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
  三、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xls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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