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2008) 第138号

【发文机关】财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1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8年10月21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
  二、将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三、将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四、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13.
  五、将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黄胶原、钢化安全玻璃、电容器用钽丝、船用锚链、缝纫机、风扇、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部分书籍、笔记本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9、11、13.
  上述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六、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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