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2008) 第154号

【发文机关】财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03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8年12月03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12月1日起,对黑大豆(税则号为1201009200)出口免征增值税。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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