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成品油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关税(2008) 第35号
【发文机关】财关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年04月08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8年04月08日
【废止日期】-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口的50万吨汽油、100万吨柴油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进口的50万吨汽油、150万吨柴油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具体进口企业名单见附件。
附件:具体进口企业名单
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附件:具体进口企业名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