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2008) 第77号

【发文机关】财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年09月26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8年09月26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6月13日起取消部分植物油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和税则号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植物油清单
 

 

序号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1

1507100000

初榨的豆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2

1507900000

精制的豆油及其分离品〔包括初榨豆油的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3

1508100000

初榨的花生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4

1508900000

精制的花生油及其分离品〔包括初榨花生油的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5

1509100000

初榨油橄榄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6

1509900000

精制的油橄榄油及其分离品〔包括初榨油橄榄油的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7

1510000000

其他橄榄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8

1511100000

初榨的棕榈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9

1511901000

棕榈液油〔熔点为19℃-24℃,未经化学改性〕

10

1511902001

固态棕榈硬脂(50℃

关闭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