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财税(2008) 第143号

【发文机关】财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5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8年11月25日

【废止日期】2012年05月25日

根据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要求,经研究,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文件附件2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如下调整:

  一、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

  三、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油技术服务分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油技术服务分公司”。

  四、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建设工程分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建设工程分公司”。

  五、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建设渤海工程分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建设渤海工程分公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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