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免税出口卷烟口岸的批复 【失效】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7) 第489号

【发文机关】国税函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7年05月14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7年05月14日

【废止日期】2012年07月01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深圳口岸开通深圳烟草进出口有限公司免税出口卷烟通关业务的请示》(深国税发〔2007〕53号)收悉。批复如下:

  为进一步支持国产卷烟出口,同时继续加强出口卷烟的税收管理,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增列深圳海关下属大鹏海关为免税卷烟出口口岸。对深圳烟草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深圳海关下属大鹏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出口卷烟,你局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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