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7) 第862号

【发文机关】国税函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31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7年07月31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商财政部,现将出口退税率文库中个别商品适用退税率明确如下:

  一、将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商品编码1602399100项下的“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鸭”扩展为:16023991001—未经过熟制的,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5;16023991002—经过熟制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二、将商品编码1601003090项下的“用含其他动物成分的香肠制的食品”扩展为:16010030901—未经过熟制的,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5;16010030902—经过熟制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三、将商品编码项下的8409919920“废气再循环(EGR)装置(专用或主要用于内燃发动机)”扩展为:84099199201—其他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84099199202—摩托车引擎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将商品编码8409919930项下的“连杆(专用或主要用于内燃发动机)”扩展为:84099199301—其他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84099199302—摩托车引擎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将商品编码项下的8409919940“喷嘴(专用或主要用于内燃发动机)”扩展为:84099199401—其他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84099199402—摩托车引擎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将商品编码8409919950项下的“气门摇臂(专用或主要用于内燃发动机)”扩展为:84099199501—其他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84099199502—摩托车引擎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将商品编码8409919990项下的“其他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用零件”扩展为:84099199901—其他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84099199902—摩托车引擎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

  四、将商品编码8543709990项下的“其他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电气设备及装置”扩展为:85437099901—其他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电气设备及装置,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85437099902—视频切换器、画面分割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

  五、将商品编码8517709000项下的“编号8517所列其他通信设备零件”扩展为:85177090001—无线寻呼机零件,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85177090002—编号8517所列其他通信设备零件,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

  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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