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出口加工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7) 第901号

【发文机关】国税函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21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7年08月21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江苏昆山、浙江宁波、上海松江、北京天竺、山东烟台、陕西西安、重庆等7个出口加工区开展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并在其中具备条件、有业务需求的出口加工区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现将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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