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2007) 第61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04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7年09月04日

【废止日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7〕61号),自2007年9月1日起,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税号: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对9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按原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准予退还多征部分的税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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