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

【法规文号】国办函(2001) 第45号

【发文机关】国办函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1年08月25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1年08月25日

【废止日期】-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建议调整国家钻石交易税收政策的请示》(沪府[2000]66号)收悉。经有关部门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目前将全国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仍按现行政策办理,如转为内销,须到上海钻石交易所进行交易或备案。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上海市政府制定。

  二、 同意对钻石(含钻石毛坯和未镶嵌成品钻)进口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征。

  三、同意将钻石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并对未镶嵌的成品钻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税率征收。

  四、 同意将钻石加工环节的出口退税率由13改为实行零税率

  五、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国内钻石进入交易所可享受出口退税;对从上海钻石交易所进入国内的钻石照章征收增值税。

  六、你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完善钻石进出口、交易和监管的管理办法,严防钻石走私,确保钻石加工和贸易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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