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2005) 第184号

【发文机关】财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3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5年12月23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取消煤焦油、生皮、生毛皮、蓝湿皮、湿革、干革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见附表l.

  二、将列入《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预先知情同意的鹿特丹公约》(《PIC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的哥尔摩公约》(《POPS公约》)中的25种农药,分散染料,汞,钨、锌、锡、锑及其制品,金属镁及其初级产品,硫酸二钠,石蜡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5%。具体见附表2.

  特此通知。

  附表:

  1.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目录

  2.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的商品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表1: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目录

序号

税则号

商品名称

1

2706

从煤、褐煤或泥煤蒸馏所得的焦油及其他矿物焦油,不论是否脱水或部分蒸馏,包括再造焦油

2

4101

4102

4103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生皮

3

4104

4105

4106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皮革

4

430l

生毛皮

  附表2:

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的商品目录

序号

税则号

商品名称

1

28331100

硫酸二钠

2

27122000

27101994

石蜡

 

3

32041100

分散染料及以其为基本

4

28054000

5

81041100

81041900

81042000

810430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金属镁

6

28418010

28418040

28259012

28259019.10

2825901l

28418020

28418030

28499020

81011000.11

81O11000.19

81011000.90

81019400

28259019.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钨及钨制品

 

 

 

 

 

 

 

 

 

 

 

 

7

80011000.10

80011000.90

80012020

80012010

80012090

80030000

80040000

80060000

800200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所有锡及锡制品、锡废碎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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