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2005) 第192号

【发文机关】财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9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5年12月29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1月1日继续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和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磷酸氢一铵化肥产品,不论出口合同是否备案,一律暂停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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