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部分出口商品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2006) 第6号

【发文机关】财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08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6年02月08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6年海关商品编码进行了调整。为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现就下列商品新的海关商品代码和适用出口退税率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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