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2005) 第119号

【发文机关】财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年07月21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5年07月21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税号为81110010未锻轧锰、锰废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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