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5年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关税(2005) 第25号

【发文机关】财关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年08月02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5年08月02日

【废止日期】-

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五”期间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家林业局提出的申请,经审核,安排了国家林业局2005年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详见附件1、2)。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附件:

  1.国家林业局2005年进口种子(苗)计划(略)

  2.国家林业局2005年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计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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