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2005) 第133号

【发文机关】财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年08月25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5年08月25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9月1曰至2005年12月31日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0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退税(含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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