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2004) 第224号

【发文机关】财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8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4年12月28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税则号为75021000和75022000未锻轧镍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闭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