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免征上海悬浮列车示范运营线项目部分设备进口税收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2001) 第175号

【发文机关】财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1年10月15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1年10月15日

【废止日期】-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上海磁悬浮列车示范运营线项目,在2004年6月30日前进口的价值11.45亿德国马克的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设备清单详见附件。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磁悬浮列车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附件:

上海市磁悬浮列车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序号 设备名称             金额(德国马克)   一、车辆和供电系统   1 磁悬浮车辆              338,444,856   2 逆变模块(H和M):      马达控制             2109,507,608      HMI                 7,459,792      信号电缆               1,606,208      轨边配电柜               709,556   3 电缆                  9,682,852   4 变压器和配电柜            36,542,462   5 驱动模块上              45,009,809   6 110KV设备               1,313,757   7 输入配电柜              13,642,405   8 谐波过滤器               6,300,290   9 辅助电源                7,781,956   10 长定子                 2,233,433   11 长定子绕阻              35,228,251   12 动力轨道               27,048,118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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