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2004) 第201号

【发文机关】财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7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4年12月17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恢复桐木板材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号为44079920的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率为13%。

  二、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闭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