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南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植物性鲜奶油(油脂)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5) 第194号

【发文机关】国税函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年03月08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5年03月08日

【废止日期】-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津南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植物性鲜奶油(油脂)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请示》(津国税退〔2004〕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植物性鲜奶油(油脂)的生产工艺过程与制作植物油的工艺过程完全不同,植物性鲜奶油(油脂)不属于植物油范畴,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植物性鲜奶油(油脂)适用17%的征税税率,退税率应为13%,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三月八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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