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2005) 第57号

【发文机关】财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年03月28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5年03月28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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