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2004) 第200号

【发文机关】财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0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4年12月10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率由现行的13%提高到17%的IT产品包括集成电路、分立器件(部分)、移动通讯基地站、以太网络交换机、路由器、手持(车载)无线电话、其他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系统形式的微型机、液晶显示器、阴极射线显示器、硬盘驱动器、未列名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设备、其他存储部件、数控机床(具体产品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部分IT产品出口退税率目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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