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2001年12月11日起我国已成为WTO成员,按照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以下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货物,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一、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双边协定,目前按优惠税率征收关税的国家或地区;
二、附件中所列的WTO成员中未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双边协定,目前按普通税率计征关税的国家或地区。
附件:WTO成员中未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双边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名单(略)
海关总署:
2001年12月11日起我国已成为WTO成员,按照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以下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货物,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一、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双边协定,目前按优惠税率征收关税的国家或地区;
二、附件中所列的WTO成员中未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双边协定,目前按普通税率计征关税的国家或地区。
附件:WTO成员中未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双边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