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WTO成员中未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税委会(2001) 第18号

【发文机关】税委会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3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1年12月23日

【废止日期】-

海关总署:

  2001年12月11日起我国已成为WTO成员,按照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以下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货物,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一、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双边协定,目前按优惠税率征收关税的国家或地区;

  二、附件中所列的WTO成员中未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双边协定,目前按普通税率计征关税的国家或地区。

  附件:WTO成员中未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双边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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