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等单位从境外购买电视节目播映权而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2003) 第83号

【发文机关】财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3年04月24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3年04月24日

【废止日期】-

海关总署:

  近来,中央电视台等有关单位要求对其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政策的规定,对境内单位从境外购买电视节目播映权而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执行。
 

关闭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