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民航总局所辖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署税发(2001) 第229号

【发文机关】署税发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1年05月22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1年05月22日

【废止日期】-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政[2001]64号),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所辖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6%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仅适用于从事航空运输业的航空公司,其他行业的企业和个人进口的飞机应按法定税率17%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享受减按6%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进口飞机的企业,飞机进口时,应持凭有关单证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减税手续。所在地海关按规定审核后,通过减免税管理系统出具《征免税证明》。

  三、上述公司在文件下达前已经进口并按规定缴纳全额增值税税款保证金的,应按通知精神将所征收的增值税保证金转税入库,多征部分准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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