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失效】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8) 第36号

【发文机关】国税函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8年01月19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1998年01月19日

【废止日期】2012年07月01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7]5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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