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关税(2015) 第4号

【发文机关】财关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5年01月29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15年01月29日

【废止日期】-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以及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税则号列:85071000、85072000)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

  电池、涂料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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