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2015) 第17号

【发文机关】财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5年01月21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15年01月21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现就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货物的增值税退(免)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心封关验收后,对由中方境内进入中心的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除外)建设物资和中心内设施自用设备,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二、企业申请增值税退(免)税时,需要提供货物进入中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申请增值税退(免)税的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将申请退(免)税清单传递给新疆伊犁州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新疆伊犁州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应按申请单所列内容就建设物资、自用设备等合理数量及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上述核实无误后再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手续。

  四、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免)税,可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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