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关税(2014) 第8号

【发文机关】财关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21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14年04月21日

【废止日期】-

天津、河北、福建、海南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财关税〔2013〕74号)中的有关规定,对进口天然气具体项目和相应企业名单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新增加天津浮式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22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海油天津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

  二、新增加唐山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35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和东北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

  三、新增加海南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30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海石油海南天然气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4年7月1日。

  四、自2013年10月1日起,将福建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受政策的进口规模由260万吨调整为630万吨。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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