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自动柜员机用出钞器产品税目及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法规文号】税委会(2014) 第9号

【发文机关】税委会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25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14年04月25日

【废止日期】-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7月1日起,税目84734010的名称“自动柜员机用出钞器”修订为“自动柜员机用出钞器和循环出钞器”,并将该税目的进口关税税率暂定为5%。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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