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关税(2014) 第16号

【发文机关】财关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4年05月13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14年05月13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对已按17%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上述飞机,超出5%税率的已征税款,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以退还。租赁企业申请退税时,应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口飞机所缴纳增值税未抵扣证明(格式见附件)。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租赁企业从境外购买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不能实际入区的飞机,不实施进口保税政策,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附件:租赁企业进口飞机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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