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法规文号】财关税(2014) 第54号

【发文机关】财关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4年08月28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14年08月28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适当延长《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37号)中首批取消78个税号钢材产品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保税政策的过渡期。即: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上述78个税号钢材产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2014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合同,且在2015年6月30日前实际进口的,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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