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第59号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21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14年10月21日

【废止日期】-

  经研究,就明确企业出口新造集装箱退(免)税问题,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2014年及以后年度出口的,适用本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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