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税委会(2015) 第3号

【发文机关】税委会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14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15年04月14日

【废止日期】-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具体如下:

  一、取消钢铁颗粒粉末、稀土、钨、钼等产品的出口关税。

  二、对铝加工材等产品出口实施零税率

  三、以上调整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以上调整详见附件。

  附件:出口关税调整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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