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褐煤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的通知

【法规文号】税委会(2013) 第31号

【发文机关】税委会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3年08月26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13年08月26日

【废止日期】-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褐煤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

  一、取消褐煤(税号:27021000、2702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3%的最惠国税率

  二、取消空载重量在25吨及以上但不超过45吨的客运飞机(税号:ex88024010)的1%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5%的最惠国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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