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等展会相关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关税(2013) 第64号

【发文机关】财关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3年09月09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13年09月09日

【废止日期】-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在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中国(长沙)国际矿物宝石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览品(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及汽车除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每个参展商免税展览品销售总额不超过20000美元,免征进口关税的展览品清单及具体免税销售限额见附件。超出免税限额又不能退运出境的,以及免税清单以外的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未退运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件:

  1.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品清单

  2.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品清单

  3.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品清单

  4.中国(长沙)国际矿物宝石博览会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品清单

  财 政 部
  2013年9月9日

  附件下载: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品清单.pdf

关闭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