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云南省两户企业纳入“贵重产品准予退税出口企业名单”管理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1) 第578号

【发文机关】国税函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1年07月24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1年07月24日

【废止日期】-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外经贸部《关于建议将云南省两家企业纳入“贵重产品准予退税出口企业名单”的函》([2001]外经贸计财函字52号),要求将保山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保山地区腾冲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两家企业纳入“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出口企业名单”管理。经研究,考虑到上述两家企业是云南省经营珠宝玉石的主要出口企业且其出口业务稳定、财务制度健全的实际情况,为支持西部地区企业扩大出口,同意将上述两家企业纳入“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出口企业名单”管理,对其出口的珠宝玉石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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