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央储备粮油2009年至2010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关税(2011) 第16号

【发文机关】财关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1年04月06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11年04月06日

【废止日期】-

海关总署,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对中储粮总公司于2009年至2010年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继续执行2006年至2008年的相关进口税收政策,即: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

  具体退付办法按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09]8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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