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3) 第95号

【发文机关】国税函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3年01月29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3年01月29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促使生产企业准确及时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额,总局决定,对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额实行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出口数据进行核对的办法。

  现通知如下:一、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额,须在企业申报的当月,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进行核对。

  二、对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了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额,应按企业申报的相对应的出口额或电子据中的离岸价等计算销项税额,并在当月底前通知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须按对应的实际出口额,在次月视同内销缴纳消费税,并按计算的销项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计算销项税额的公式为:没有电子信息(有纸质报关单除外)出口额的销项税额=没有电子信息(有纸质报关单除外)的实际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抵扣的税额(已转入成本数额)有电子信息企业未申报出口额的销项税额=企业未申报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实际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三、对上述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在收集齐退(免)税凭证后,可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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