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失效】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第18号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14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11年05月01日

【废止日期】2013年03月13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的通知,本文全文失效。

为支持国内新兴产业的发展,适应新的经营模式,现就扩大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商登记时间两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除外)从事以下业务的,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一)自主研发、设计由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进行收购或委托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的货物出口;

  (二)委托境外企业加工进口再使用本企业品牌的货物出口;

  (三)自主研发、设计软件,加载到外购的硬件设备中的货物出口;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税收处理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关闭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