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2009) 第88号

【发文机关】财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03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9年07月28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罐头、果汁、桑丝等农业加工产品,电动齿轮泵、半挂车等机电产品,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胰岛素制剂等药品,箱包,鞋帽,伞,毛发制品,玩具,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三、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部分水产品,车削工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五、玉米淀粉、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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