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9) 第448号

【发文机关】国税函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9年08月20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10年01月26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优化退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了升级完善,增加了生成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的功能(有关应用说明随升级软件一并下发),现将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生成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有:

  (一)出口企业退税申报时间、退税所属期、申报退税额;

  (二)出口企业退税审核通过时间、退税所属期、审核退税额;

  (三) 出口企业退库时间、退库所属期、退库税额(如本地退库业务不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内办理,且数据尚未与税收征管系统数据同步,则不能生成此项提醒信息,可在今后数据同步后生成提醒信息);

  (四)出口企业已出口但尚未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且已接近超过相关文件规定申报期限的出口情况;

  (五)出口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但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纸质单证尚未收齐的出口情况;

  (六)出口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但核销单尚未收齐的出口情况。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将上述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及时提供给出口企业(出口企业自愿选择提醒信息项目可参考表样附件),具体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一)借助各地税务系统的纳税服务短信平台以发送短信形式将信息提供给出口企业;

  (二)在出口企业办理退税申报时,通过企业申报数据介质(数据光盘、移动硬盘、软盘等)将信息提供给出口企业;

  (三)采取电话通知的形式将信息提供给出口企业;

  (四)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形式将信息提供给出口企业。

  三、各地税务机关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向企业提供提醒信息,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制定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具体方案,抓紧实施,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和建议于2009年9月30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下载:出口企业选择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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